五部分:營利性校外訓練組織建立后 舉行者不得抽逃出資 教育部等五部分聯合印發《校外訓練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其間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行或參加舉行面向責任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訓練組織,不得經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法購買學科類訓練組織財物;面向責任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訓練組織不得由外資經過兼并收買、受托經營、加盟連鎖、使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法控股或參股。中小學校不得舉行或參加舉行校外訓練組織。非營利性校外訓練組織建立后,舉行者、負責人、實踐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抽逃出資,不得經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法占用、挪用組織資金、財物。營利性校外訓練組織建立后,舉行者不得抽逃出資。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五部分:營利性校外訓練組織成立后 舉行者不得抽逃出資教育部等五部分聯合印發《校外訓練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行或參加舉行面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