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登記結婚后一年半就鬧離婚。一方起訴離婚,彩禮該怎么辦?彩禮的返還有沒有什么規定?10 月 11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鵬(化名)與小花(化名)于 2019 年經人介紹認識,于 2020 年 12 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結婚前,小鵬及家人向小花給付了 20 萬元彩禮。然而,僅僅結婚一年半左右,2022 年 6 月,小花便向曹某提出離婚,未果后雙方分居。2022 年 8 月,小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小鵬則主張退還彩禮 20 萬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通過網絡相識,婚前互相了結不夠即倉促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婚姻關系難以維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小花提出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小鵬主張的退還彩禮 20 萬元,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本案中,小鵬給付小花彩禮 20 萬元,數額較大,但雙方結婚后一年多小花即離家不歸且提起離婚,故對小鵬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考慮雙方已登記結婚、共同生活的事實,且亦有不同程度的精力投入和經濟損失,最終酌定由小花返還彩禮 8 萬元。后小花不服一審裁判上訴,而后撤回上訴,本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給付合理范圍內的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承載著文化因素和社會功能,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但此處的 " 以結婚為目的 " 不僅包含形式上要求是合法登記,還包含著實質上也要求是以穩定、長久、共同生活為愿景。
本案中,雖然登記結婚在法律形式上雙方達成了結婚的契約,但雙方在婚后生活時間短暫,送彩禮的實質目的共同、長久、穩定的生活并未實現。收到彩禮的女方提出離婚,違背了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 情感上的約定 ",因此應酌情退還收到的彩禮。這樣既能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彰顯法律上的人文關懷,又能最大限度彌補男方的財產損失和情感上的傷害,維護公序良俗,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其中,彩禮具體返還的數額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過錯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財產用途去向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雙方家庭狀況、當地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考量,以此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增強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和情理認同,推動此類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和源頭化解,將傳統彩禮文化更好地融入現代社會,充分發揮了法治對于現代婚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通訊員 尹澤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周冬梅)
結婚一年半后就鬧離婚,20萬元彩禮要退回嗎?法院判了https://www.myzaker.com/article/6526691b1bc8e0cb6b000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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