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與一家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對方承諾年收入在16-18萬元。蔡先生慎重考慮后,于當年3月入職。然而,蔡先生在年末時發現年收入只有9萬多元,辭職后進行勞動仲裁無果,將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公司表明,其時與蔡先生的合同約定月薪酬為3000元,招聘主管承諾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審理認為,招聘人員履行職務行為,做出的承諾對公司具有約束力,且兩邊在微信中對薪酬有過明確表明,可作為依據。因而,法院判決原公司補足薪酬差額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被法院駁回上訴請求。
[視頻] 2020年頭,南京的蔡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對方承諾年收入在16-18萬元。蔡先生慎重考慮后,于當年3月入職。但是,蔡先生在年底時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