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家住沈陽市渾南新區的李某(女)請求法院判令自己與史某離婚,理由是兩邊性格不同、三觀不合,幾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品格獨立、經濟獨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現史某已搬離共同居處。 史某不同意離婚,以為自己與李某的愛情并沒有決裂,且能夠滿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辯稱自己是被迫分居,兩邊分居還不足一年。“因為當時脫離家是因為李某說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史某以為,孩子還沒有成家,如果離婚會對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響。兩邊間沒有涉及到家暴、出軌等問題,以為兩邊對待事情上觀點不一致很正常,因為三觀不合離婚,其以為不是離婚的理由。 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某、史某經人介紹相識,婚后生育一子,現已成年。兩邊因為日子小事產生對立,李某來院訴訟離婚。 法院以為,原、被告相識多年,經自由戀愛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兩邊現已建立了比較安穩的家庭關系,兩邊均應珍視彼此間的夫妻愛情,把家庭職責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敬愛,共同努力維護家庭的和諧與安穩。原、被告對婚姻日子中出現對立,兩邊應加強交流、及時化解,避免因心情的長時間積壓得不到化解而演變成夫妻關系不行修正的裂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以夫妻愛情徹底決裂為由訴請離婚,但其未能供給充沛的根據加以證明,且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近日,我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家住沈陽市渾南新區的李某(女)請求法院判令自己與史某離婚,理由是雙方性格不同、…